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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药监局发布生物制品注册分类及申报资料要求的通告(2020 年第 43 号)、化学药品注册分类及申报资料要求的通告(2020 年第 44 号)
发布日期:2020/7/6 11:15:15    浏览次数:

转自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


6 月 30 日,国家药监局发布生物制品注册分类及申报资料要求的通告(2020 年第 43 号)、化学药品注册分类及申报资料要求的通告(2020 年第 44 号)。



通知明确:


1、关于化学药品、生物制品注册分类,自2020年7月1日起实施。


2、关于化学药品、生物制品注册申报资料要求,自2020年10月1日起实施。在2020年9月30日前,可按原要求提交申报资料。




生物制品注册分类


第一部分  预防用生物制品


一、注册分类


1类:创新型疫苗:境内外均未上市的疫苗:


1.1无有效预防手段疾病的疫苗。


1.2在已上市疫苗基础上开发的新抗原形式,如新基因重组疫苗、新核酸疫苗、已上市多糖疫苗基础上制备的新的结合疫苗等。


1.3含新佐剂或新佐剂系统的疫苗。


1.4含新抗原或新抗原形式的多联/多价疫苗。


2类:改良型疫苗:对境内或境外已上市疫苗产品进行改良,使新产品的安全性、有效性、质量可控性有改进,且具有明显优势的疫苗,包括:


2.1在境内或境外已上市产品基础上改变抗原谱或型别,且具有明显临床优势的疫苗。


2.2 具有重大技术改进的疫苗,包括对疫苗菌毒种/细胞基质/生产工艺/剂型等的改进。(如更换为其他表达体系或细胞基质的疫苗;更换菌毒株或对已上市菌毒株进行改造;对已上市细胞基质或目的基因进行改造;非纯化疫苗改进为纯化疫苗;全细胞疫苗改进为组分疫苗等)


2.3 已有同类产品上市的疫苗组成的新的多联/多价疫苗。


2.4 改变给药途径,且具有明显临床优势的疫苗。


2.5 改变免疫剂量或免疫程序,且新免疫剂量或免疫程序具有明显临床优势的疫苗。


2.6改变适用人群的疫苗。


3类:境内或境外已上市的疫苗:


3.1境外生产的境外已上市、境内未上市的疫苗申报上市。


3.2境外已上市、境内未上市的疫苗申报在境内生产上市。


3.3 境内已上市疫苗。


第二部分  治疗用生物制品


一、注册分类


1类:创新型生物制品:境内外均未上市的治疗用生物制品。


2类:改良型生物制品:对境内或境外已上市制品进行改良,使新产品的安全性、有效性、质量可控性有改进,且具有明显优势的治疗用生物制品。


2.1 在已上市制品基础上,对其剂型、给药途径等进行优化,且具有明显临床优势的生物制品。


2.2 增加境内外均未获批的新适应症和/或改变用药人群。


2.3 已有同类制品上市的生物制品组成新的复方制品。


2.4 在已上市制品基础上,具有重大技术改进的生物制品,如重组技术替代生物组织提取技术;较已上市制品改变氨基酸位点或表达系统、宿主细胞后具有明显临床优势等。


3类:境内或境外已上市生物制品:


3.1境外生产的境外已上市、境内未上市的生物制品申报上市。


3.2 境外已上市、境内未上市的生物制品申报在境内生产上市。


3.3生物类似药。


3.4其他生物制品。



化学药品注册分类


化学药品注册分类分为创新药、改良型新药、仿制药、境外已上市境内未上市化学药品,分为以下5个类别:


1类:境内外均未上市的创新药。指含有新的结构明确的、具有药理作用的化合物,且具有临床价值的药品。


2类:境内外均未上市的改良型新药。指在已知活性成份的基础上,对其结构、剂型、处方工艺、给药途径、适应症等进行优化,且具有明显临床优势的药品。


2.1含有用拆分或者合成等方法制得的已知活性成份的光学异构体,或者对已知活性成份成酯,或者对已知活性成份成盐(包括含有氢键或配位键的盐),或者改变已知盐类活性成份的酸根、碱基或金属元素,或者形成其他非共价键衍生物(如络合物、螯合物或包合物),且具有明显临床优势的药品。


2.2含有已知活性成份的新剂型(包括新的给药系统)、新处方工艺、新给药途径,且具有明显临床优势的药品。


2.3含有已知活性成份的新复方制剂,且具有明显临床优势。


2.4含有已知活性成份的新适应症的药品。


3类:境内申请人仿制境外上市但境内未上市原研药品的药品。该类药品应与参比制剂的质量和疗效一致。


4类:境内申请人仿制已在境内上市原研药品的药品。该类药品应与参比制剂的质量和疗效一致。


5类:境外上市的药品申请在境内上市。


5.1 境外上市的原研药品和改良型药品申请在境内上市。改良型药品应具有明显临床优势。


5.2 境外上市的仿制药申请在境内上市。


原研药品是指境内外首个获准上市,且具有完整和充分的安全性、有效性数据作为上市依据的药品。


参比制剂是指经国家药品监管部门评估确认的仿制药研制使用的对照药品。参比制剂的遴选与公布按照国家药品监管部门相关规定执行。


二、相关注册管理要求


(一)化学药品1类为创新药,应含有新的结构明确的、具有药理作用的化合物,且具有临床价值,不包括改良型新药中2.1类的药品。含有新的结构明确的、具有药理作用的化合物的新复方制剂,应按照化学药品1类申报。


(二)化学药品2类为改良型新药,在已知活性成份基础上进行优化,应比改良前具有明显临床优势。已知活性成份指境内或境外已上市药品的活性成份。该类药品同时符合多个情形要求的,须在申报时一并予以说明。


(三)化学药品3类为境内生产的仿制境外已上市境内未上市原研药品的药品,具有与参比制剂相同的活性成份、剂型、规格、适应症、给药途径和用法用量,并证明质量和疗效与参比制剂一致。


有充分研究数据证明合理性的情况下,规格和用法用量可以与参比制剂不一致。


(四)化学药品4类为境内生产的仿制境内已上市原研药品的药品,具有与参比制剂相同的活性成份、剂型、规格、适应症、给药途径和用法用量,并证明质量和疗效与参比制剂一致。


(五)化学药品5类为境外上市的药品申请在境内上市,包括境内外生产的药品。其中化学药品5.1类为原研药品和改良型药品,改良型药品在已知活性成份基础上进行优化,应比改良前具有明显临床优势;化学药品5.2类为仿制药,应证明与参比制剂质量和疗效一致,技术要求与化学药品3类、4类相同。境内外同步研发的境外生产仿制药,应按照化学药品5.2类申报,如申报临床试验,不要求提供允许药品上市销售证明文件。


(六)已上市药品增加境外已批准境内未批准的适应症按照药物临床试验和上市许可申请通道进行申报。


(七)药品上市申请审评审批期间,药品注册分类和技术要求不因相同活性成份的制剂在境内外获准上市而发生变化。药品注册分类在提出上市申请时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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